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。自古以来这句话就常挂在人们嘴边,食物是作为最基础的人体养分需要,马虎不得。但是如何保证吃的安全放心,就成为了历朝历代管理者们的必修课题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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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《礼记》记载, 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:“五谷不时, 果实未熟, 不鬻(yù)于市。”这里所讲的"不时"是指未成熟。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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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子在《论语·乡党第十》提到了多个“不食”原则:“鱼馁(něi)而肉败,不食。色恶,不食。臭恶,不食。失饪,不食。不时,不食。这说明古人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已经到了一个很高的境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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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《唐律疏议》记载:“脯肉有毒,曾经病人,有余者速焚之,违者杖九十;若故与人食并出卖,令人病者,徒一年,以故致死者绞;即人自食致死者,从过失杀人法”。意思是,食物有毒,致人生病,应立即焚毁剩余食品,否则将被仗责九十;如果故意给人吃或者售卖,致人生病,将要被判徒刑一年,如果食品致人死亡,将被判处绞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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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食用应被焚毁但未被焚毁的食品以致于死亡,也将被按过失杀人罪处罚。由此可见,古代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。